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地市康复 > 驻马店康复 > 正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南湖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shunzi 来源: 日期:2011/4/30 16:02:31 人气: 标签: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南湖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南湖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已经七届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南湖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更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让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社会都应承担扶助残疾人的责任,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扶助的对象为户籍在本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患者除外)。

第四条  对具有适应指征并且本人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救助。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白内障患者,由指定医院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手术费用(床位费、医疗费等)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基础上,每例最高补助2000元,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其他对象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每例补助1000元。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具有适应指征,要求验配助视器的低视力残疾人,每例最高补助500元,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其他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每例补助150元。该补助每三年可享受一次。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具有适应指征,要求验配助听器的听力残疾人,每例最高补助2000元,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其他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每例补助500元。该补助每三年可享受一次。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下肢缺失的残疾人安装大腿假肢,每条最高补助10000元,安装小腿假肢每条最高补助5000元,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其他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凭当年度自费原始发票给予一次性补助(因工伤或交通事故引起的,初装费不享受此补助),安装大腿假肢每条补助2000元;安装小腿假肢每条补助1000元。该补助每三年可享受一次。

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其他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凭当年度自费原始发票给予一次性补助(因工伤或交通事故引起的,初装费不享受此补助),安装小腿假肢每条补助1000元;安装大腿假肢每条补助2000元。该补助每三年可享受一次。

第五条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0—14岁残疾儿童实施康复训练的,按《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给予补助,其他家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按《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对应项目标准补助50%。

第六条  0—6岁听力残疾儿童安装人工耳蜗,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七条 对精神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补助)。

第八条 对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按实配价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九条  区属各医院、卫生院对残疾人就医实行免收挂号费,就诊、化验、交费、取药优先。

第十条  实施残疾评定免费。

第十一条  残疾人免费参加城乡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两年免费体检一次。

第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重点解决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问题。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金,并享受低保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对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养老保险缴费实际缴费金额30%的补贴。

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保,补贴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机构,逐步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重度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积极鼓励开展居家安养,并对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所需费用给予补助。对接收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5人以上(含5人)的机构,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补助;对接收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5人以上(含5人)的机构,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对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中心给予护理人员经费补助,按照每一名护理人员照顾4名重度残疾人计算,每人每年补助18000元。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费用指导线每人每年9000元,居家安养和日间照料费用为集中托养的50%。

第十五条  完善急困残疾人临时救助制度,最高标准不超过1000元。

第十六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保障,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实物配租,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对新出现的危房改造要在政府“安居工程”中优先安排,实现“出现一户,改造一户”。

第十七条  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对政府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场所的监管,严格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鼓励单位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超比例安置的单位给予奖励,每超比例安置一名残疾人,奖励2000元。鼓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残疾人就业,每成功推荐一名残疾人实现正规就业,奖励100元。

第十八条  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全额补助培训费。

第十九条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且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凭营业执照给予一次性最低3000元,最高5000元的补助,残疾人在五年之内,不得重复享受自主创业补助资金。

残疾人自主创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在残疾人中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获得市级表彰,奖励1万元;获得省级表彰,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业。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残疾人进行补助,一般控制在3000元以内,在五年之内,不得重复享受。对辐射和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的扶贫基地,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区级扶贫基地,一次性奖励2万元;市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8万元。基地每安置1名残疾人,或扶持2户残疾人家庭(不含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本人或股东),给予2000元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考取高中(中专)、大专和本科及以上,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高中(中专)3000元、大专5000元、本科8000元。

对残疾人家庭的子女考取高中(中专)、大专和本科及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高中(中专)2000元、大专3000元、本科5000元。

第二十二条  残疾职工按要求参加文体演出、集训、比赛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岗位,照常支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一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残疾学生按要求参加文体演出、集训、比赛活动的,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文体演出、集训、比赛给予补助,其中区级每人每天补助30元;市级及以上,给予配套补助。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参加市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比赛获奖的,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和镇、街道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定期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每周不少于一次或每天不少于1小时,并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力度,建立服务残疾人的专项法律援助和服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需邀请残疾人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并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残疾人  扶助△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共印95份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3日印发
 
 

版权所有:河南康复中心网 豫ICP备2022028742号 联系电话:13838578553 技术支持:知网传播
Powered By {www.hnkfzx.com} 页面执行时间1.1563秒 查询数据库7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