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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障碍的界定

作者:河南康复中心 来源: 日期:2024/2/27 21:01:51 人气: 标签:

   对智力障碍的称谓有很多,如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发育不全、智力低下、智力缺陷等,直到20世纪初,伴随智力测验的出现,一些学者开始对智力障碍进行重新界定。
  1986年,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疾病分类手册》(ICD-10)中把智力障碍定义为:精神发育受阻或发育不完全,以致智力水平和各种能力受损,如认识、语言、运动和社会技能方面的受损,适应行为通常也有不同程度的受损。
  2002年,美国智力障碍协会(AAMR)指出:智力障碍是一种落后,其特征是在智力功能以及适应行为两个方面有显著限制,表现在概念、社会和实践性适应技能方面的落后;障碍发生在18岁以前。其中适应行为是指人们习得的用于适应日常生活的概念性、社会性以及实用性的技能。
  我国将智力障碍称为“智力残疾”。目前,得到一致认可的定义是采用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六类残疾标准中的界定;智力残疾,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指是指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是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智力发育成熟以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智力障碍的是主要问题是智力发展水平低下,同时伴有适应行为缺陷。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智力障碍发生在18岁之前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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