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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殊教育管理模式:现状、成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shunzi 来源: 日期:2011/4/12 22:45:40 人气: 标签:
 

 我国特殊教育管理模式:现状、成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特殊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普通教育的繁荣景象相比,我国特殊教育仍处于相对滞后的欠发展状态。从管理体制看,多部门办学的松散格局不利于资源的优化整合,也不利于发挥普教优势。为此,必须在战略规划方面,强化政府行为,增强其宏观调控能力;在战略实施方面,突出教育部门的主管功能,集中整合、统一管理;在运作机制方面,在现有的“公办”为主的特殊教育领域引入竞争、责任机制,发展和培育多元化的办学模式。

  关键词:特殊教育 管理模式 公共管理

  特殊教育(Special Education),指针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①而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它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社会的发展(包括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府的管理、文明的进步给特殊教育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政治与文化条件。近几年,在“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特殊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跃上新的台阶。但与普通教育的繁荣景象相比,仍处于相对滞后的欠发展状态。这里,除特殊教育固有的特性、社会投入的不足等因素外,体制不顺、管理不善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原因。因此,适应特殊教育发展需要,改变分散、低效、无序的传统管理模式,确立统一、高效、规范、有序、灵活、开放的良性运作体制,是进一步发展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当务之急。本文就此问题展开探讨,以做抛砖引玉之用。

  一、多部门办学的松散格局:我国特殊教育管理现状透析

  (一)管理模式,又称体制,指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它既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重要体现形式,又服务于国家的根本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特殊教育管理模式,即指特殊教育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不可否认,特殊教育是国家的事业、政府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私人和慈善的工作、社会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残疾人教育条例》第5条则明确指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残疾人工作。”这样,在具体运作中,涉及特殊教育的不仅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而且有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私人组织,从而形成多部门办学的松散格局。

  (二)现有特殊教育管理模式的松散格局。

  1、在教育系统,除了普通学校的随班就读、特教班外,还有特殊学校学前班、幼儿园中的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特殊中等专业学校及职业高中和培训中心、高等特殊教育学校、研究中心等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机构。

  2、在民政系统,有社区康复和寄托机构、儿童福利院、特殊学校等特殊教育机构。

  3、在残联系统,有职业培训中心、聋儿康复中心等特殊教育机构。此外,残联系统还资助建立学前和高等特殊教育机构。

  4、在卫生系统,有聋儿康复、肢体康复、言语障碍矫正站、门诊部、中心、医院等。

  此外,还有社会力量和民办的特殊教育机构。包括民办的特殊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与国外基金会或友好团体合办的函授盲校等等。显然,这种多部门参与办学的管理模式,一方面,体现了特殊教育“医、助、教”三者合一的特点,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其缺陷愈来愈明显。。

  (三)现有特殊教育管理模式缺陷分析。

  1、从决策高度看,资源分散,不利优化配置与整体规划实施。在农业社会,人们的思想方式是面向过去,重视经验和做法;在工业社会,人们的思想方式是面向现在,重视技术和市场;在知识经济社会,人们的思想必须面向未来,重视目标和战略。百年之计,教育为本。受社会现实的限制,国家用于特殊教育的人、财、物毕竟有限②。分散使用资源,使得原本薄弱的特殊教育更难在教学质量、职业培训、师资建设科研攻关诸环节系统规划并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2、从具体运作看,多头负责,不利规范运作与同步发展。尽管教育部在全国特殊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评估诸方面都有统一的规定,但各部门的情况不同、工作的侧重点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这些必然影响特殊教育各环节的标准化运作、衔接、评估与监督。结果,不仅不同层次的教育在同一部门的发展程度不同,而且同一层次的教育在不同部门的发展也是参差不齐。

  3、从发展成因看,部门分割,有碍信息及时、充分、有效的交流、整合与提高。知识经济时代是信息时代,赢得信息就赢得一切。部门分割,必然影响师资、教学、科研的交流、竞争,影响特殊教育的后续发展和总体提高。一方面,好的信息、人才得不到有效交流和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不好的信息、人才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有效整改。这样,特殊教育就失去了赖以生存、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二“医、助、教”三者合一:历史与现实成因分析

  (一)从特殊教育自身发展看,“医、助、教”三者合一的管理模式是历史形成的。古代,受社会发展阶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残疾儿童被看成是“恶毒的精神”、“祖宗缺德”的表现,其生理上的异常被宣布为“上帝的惩罚”、“老天爷的惩罚”;尤其在欧洲,一些法律规定了从肉体上消灭有各种残疾儿童的条文,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也主张“让那个不准养活任何一个残疾儿童的法律生效吧”。因此,那时,残疾儿童连生存的权利都没有保障,更谈不上受教育。当然,在某些地方(如美洲印第安人中),智力残疾儿童则被认为是神的孩子而得到良好的供养③。随着医学等科学的发展,人们得以正确地解释和理解儿童出现缺陷的原因,科学地认识缺陷与儿童发展之间的关系。所以,18、19世纪的特殊教育多为医生参与和与治疗结合起来。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国家建立了各类残疾教育的研究或师资培训部门。不过,早期的特殊教育学校大多是私立的、非赢利的,创办者也多为医生和神职人员,后发展为教会、慈善组织、医院等各类组织。解放前夕,我国绝大多数学校属于宗教或慈善性质的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接管了受外资资助的特殊学校,收回了特殊教育主权;消除宗教对特殊学校的影响,改变特殊教育的慈善救济性质。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这样,特殊教育作为人民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被纳入新中国教育体系之中。国家教育部设立了主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的专门机构。

  (二)从传统政府管理体制看,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实行“大政府、小社会”的管理模式。它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管了所有的事情,包括该管的、不该管的、管得了的、管不了的;管得很死、很深- 一管到底;所用的指令性行政干预手段也很“死”。这样,导致的结果是:1、微观上的盲目干预弱化、影响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仅不该管的乱管,而且该管的管不好。其中,以决策、规划上的失误最为严重。2、职能上的错位、不科学的管理手段造就不民主的作风、官僚习气及僵硬的行政体制。“屋里拍脑袋,会上拍胸脯,会后拍屁股”与“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这两句话正是对那种不科学、不负责任的领导决策方式及其官僚作风的准确写照。3、职能上的越位、错位同样弱化、虚化、损害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过多的行政干预、不民主的领导作风及民主渠道的不畅通使老百姓养成了服从、观望、依赖的社会习惯,同时阻碍了各种社会自治组织的建设与完善,社会失去了自我调节的能力,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互补作用与良性运作也就无从谈起。从某种意义上看,我国现行特殊教育管理模式正是这种“超能”、僵硬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反映。

  (三)从转型期政府行为特征看,传统计划体制下那种僵硬的行政体制并没有因经济体制的先行突破而相应取得质的变化,政府并未真正实现“三个”(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转变。同时,社会利益分层格局的形成、社区建设与NGO(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全球化的冲击与应对;WTO的加入与运作;这些又给政府各行政部门管理改革(包括教育管理改革)带来新的要求与挑战。

  三、美国和俄罗斯:两种典型特殊教育管理模式分析

  目前,就世界范围的特殊教育看,各国一般依据本国的条件、特点,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教育体制。一些国家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教育机构体系;有的地方,这类机构的建立或解散由地方行政当局自行决定;有的地方仅有小学水平的特殊教育机构,无所谓体系;有的地方根据某一类原则或学者的建议正在形成着体系。美国比较特殊教育专家马祖苗克(Kas Mazurek)和温泽尔(Margret A. Winzer)收集了28个国家和地区的材料,依据教育的范围、层次、水平、方式等因素把它们分成5类:有限的特殊教育、形成中的特殊教育、隔离式的特殊教育、接近融合式的特殊教育和融合式的特殊教育。其中,比较典型的有美国与俄罗斯两种模式。

  (一)美国模式的主要特点。

  1、地方分权管理制度。州负主要责任,地方承担具体责任,联邦具有广泛影响—主要

  通过教育立法和有关条例、联邦拨款和各种信息渠道(包括讲座、调查报告、科研成果、总统文件等)来实现。

  2、完备、适时的法律体系。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一般通过财政拨款来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内容,并随时间的变动经常进行修订和补充;联邦和地方的特教法规很多,一切工作均以法律或法规为依据。比如,在法案中确定了“最少受限制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的教育安置方式,制订了个别化教育计划(简称IEP)、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简称IFSP)、个别化过渡计划(简称ITP)等一系列措施,使残疾人在身体的社会的和教学的各个方面“回归主流”(Mainstreaming),实现“正常化”(Normalization)、“一体化”(Integration);同时,将特殊教育的起止时间和内容向上下延伸,使特殊教育的发展高新化、永续化。

  3、运作规范、民主、公开,注重专家、家长及相关组织的参与、咨询与监督作用。在PL94 -142公法中,提出为特殊教育的研究及示范方案成立专家研讨小组,规定家长在评定、诊断和制定个别教育计划中的权利,指出州按规定成立的残疾儿童教育顾问委员会(State Advis oryPanel)中的成员必须包括残疾者、残疾儿童教师、残疾儿童家长等各方代表;在PL99一457公法中,指出州按规定成立的全州机构间协调委员会中的成员必须至少有3名残疾婴幼儿的家长、至少3名公立或私立早期干预机构的代表、至少1名州议会代表、至少1名特教师资培训者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的代表。显然,这种地方分权制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当地居民的积极性和对特教的关心,有利于因地制宜兴办教育。但是,各地经济差异、制度纷杂,出现教育发展不平衡现象;在民族地区的特殊教育,还存在教师不稳定、种族隔离等问题。

  (二)俄罗斯模式的主要特点。

  1.中央集权管理制度。俄罗斯联邦政府1993年决定的《俄罗斯联邦教育部章程》中明确规定了教育部的职责。

  2、多部门分工、协作。教育部门侧重领导和管理幼儿园和学校,重点是教育教学机构;卫生部门领导和管理有较大成分医疗、诊断、疗养性质工作的机构,这里同时也进行教育工作;社会保障部门偏重于有社会救助性质的孤儿和重残儿童的教育工作。

  3、强调缺陷补偿(Handicap Compensation)和劳动教育管理。主张设立特殊教育机构以更多地满足某一类儿童的特殊需要。因此,在实践中,充分利用了专家委员会和科学院的究机构。这是俄罗斯不同于美国的特点。

  四、对策分析

  显然,在管理模式上,我国更多地受前苏联(俄罗斯)的影响。那么,在特殊教育国际化与民族化进一步发展和结合的今天,如何依据我国的国情和特教的需要真正构筑一个统一、高效、规范、有序、灵活、开放的良性运作管理体制呢?

  (一)在战略规划高度上,强化政府行为,增强政府对特殊教育的宏观调控能力。显然,市场体系和社会团体的干预并没有削弱政府的作用。相反,不断扩大的压力使政府的管理(服务)活动越来越多,尤其在公益领域,政府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殊教育是残疾人得以生存、发展的根基。政府的责任,除了多方面的特别扶持外,主要在于制定与实施规划,使特殊教育的发展高新化、永续化,并真正建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及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这方面,可以借鉴、参考美国的经验与作法。

  (二)在战略实施方面,突出教育部门的主管功能,集中整合、统一管理。1982年,联合国第37届大会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规定,对跨部门、多学科的残疾人事务,不能局限于一个部门,应在总体范围内处理。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1、我国实行“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办学模式。因此,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发挥普通教育优势成了特殊教育发展的关键。2特殊教育的“前倾后延”现象要求对政府投入及各种社会资源集中优化整合,以真正提高特教水平与办学层次。以教育部门为主,更有利于发挥整体示范效应、有利于“特教特办”。3、教育部门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转变工作职能,做好统筹、协调、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效率。

  (三)在运作机制方面,在现有的“公办”为主的特殊教育领域引入竞争、责任机制,发展和培育多元化的办学模式④。1、倡导通过项目的形式获取、配置和有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并对项目管理整个过程(包括项目申请、启动计划、组织实施、控制管理、整体评估等环节)予以规范化、透明化、责任化。2、从观念、舆论、政策、法律上鼓励民营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给社会办学留下发展的空间。刚刚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明确规定,保护办学者合理的收益。3、确立优师优教、优教优酬的竞争机制。建立一支富有爱心、高素质、稳定的特教师资队伍是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石与保障。这里,引入竞争、激励与责任机制,确立优师优教、优教优酬的管理制度是吸引、留住更多更好的人才终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根本途径。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立法报告书》,北京:华夏出版社,1991年版,第298页。

  ②据2003年7月24日《参考消息》(第5版)报道,在我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外,学龄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的百分比是4.53%。

  ③吕千飞:《世界教育概览》,北京:知识出版社,198。年版,第127页。

  ④多元化办学并非多部门办学。它强调发挥各种公民社会力量,包括境外力量。—笔者加。

  参考文献:

  1朴永馨:《特殊教育》.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

  2(法)夏尔·德巴什:《行政行为》.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 .

  3(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

  4吴中仑:《当今美国教育概览》.河南教育出版社,1994·

  5高凤仪:《当今俄罗斯教育概览》.河南教育出版社,1994.

  6(法)卢梭:《爱弥儿》.人民出版社,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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