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闭症的诊断与治疗
一、自闭症的诊断: 儿童精神医学之父,美国儿童精神科医生堪那(Leo Kanner)于1943发表「情感接触的自闭障碍」一文,详述十一名(8男3女)儿童的行为特征。他们未满两岁即发病,而且具有下列五项行为特征:一、极端的孤独,缺乏和别人情感的接触;二、对环境事物有要求同一性(sameness)的强烈欲望;三、对某些物品有特殊的偏好,且以极好的精细动作操弄这些物品;四、没有语言,或者虽有语言但其语言似乎不是用来人际沟通;五、保留智能,呈沉思外貌, 并具有良好的认知潜能,有语言者常表现极佳的背诵记忆力,而未具语言者则以良好的操作测验表现其潜能。这个症候群,堪那称之为「早发幼儿自闭症(Early Infantile Autism)」,简称「幼儿自闭症」。 堪那认为这些儿童生来即缺少与他人建立情感接触的能力,用「自闭」来描述这些儿童与人接触的情感淡漠现象,但是「自闭」原是Bleuler描述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思考特征,因此1950-1970年代延续1930年代以来对怪异行为的儿童称为儿童精神分裂症的慨念,在美国精神医学会出版的精神疾病诊断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简称DSM)第一版(DSM-I,1952)和第二版(DSM-II,1968),均将自闭症归类于儿童期精神分裂症(Childhood Schizophrenia)。我国卫生统计使用的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Injuries, 简称ICD)ICD-9(WHO, 1977)亦将自闭症归类为「源发于儿童期之精神病」,故全民健保亦将自闭症归类为慢性精神病之重大伤病优待范围。 1970年后的研究资料,澄清自闭症与精神分裂症是独立的两个诊断,自闭症与父母社经水准、人格特质、及儿童的养育都没有关系,及自闭症患者有器质性障碍,这些资料,使Rutter和Schopler于1978年同时呼吁自闭症的定义回归Kanner的慨念,但诊断准则及归类需要修正,这项呼吁导致DSM-III(1980)把幼儿自闭症自源发于儿童期之精神病类改为广泛发展障碍症(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简称PDD)类,以揭示自闭症是一发展性障碍,而非精神病。由于自闭症候群的表现方式随着成长而有改变,且缺陷长期持续不只是出现在婴幼儿期,因此,DSM-III-R(1987)和DSM-IV(1994)改称自闭症(Autistic Disorder)。ICD-10(WHO,1992)将幼儿自闭症改称儿童期自闭症(Childhood Autism),亦将其归类于PDD。ICD-10与DSM-IV诊断自闭症的要件雷同,显示目前国际上对自闭症的诊断已形成共识。不过,自闭症和其它精神疾病的共病现象(comorbidity)及PDD次分类的效度,是自闭症诊断及分类学上待解决的二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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